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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 支持人民币现金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发布时间:2025-05-12   点击量: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因对外提供商品、服务或依法履职、管理需要,存在收付行为的各类主体,应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自觉规范现金收付行为,尊重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支持现金支付,并具备适当的收现条件,做好零钱备付,不得拒收现金或无正当理由对现金支付实行差别对待。
   为鼓励和倡导广大商户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强化现金法偿观念,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了支持人民币现金支付标识,引导经营主体自愿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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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勤处以各营业网点厅堂为主要阵地,张贴宣传标语,积极宣传,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维护消费者支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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