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
发布时间:2015-06-04 点击量:
为使我院基建维修施工工地防火安全,规范施工和材料、库房等区域过程的防火工作。特对施工工地的防火安全作如下规定:
一、 一般规定
1、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
2、 施工现场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l)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2)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分别存放,做到一物一库,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3、施工工地宜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4、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水源,设置高层临时供水管网和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电源应单独设置。
5、 在建工程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6、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必须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7、施工工地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8、施工工地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8kg灭火器每组不少于两具,并应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9、 在施工工地建筑内及建筑物屋顶上制作防水层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看护。
10、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1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内禁止随处吸烟。除仓库区外,每区可以设置一个吸烟区,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
12、在施工工地的办公生活区、施工作业区、仓库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
二、办公生活区防火安全
1、施工工地生活区内搭建厨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间不得与办公、住宿混合,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选择安全地点独立搭建,层数不得超过2层,并落实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用气。
2、搭建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且不宜超过2层,禁止搭建木板房。
3、不得在在建工程内搭建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点。如果确有困难时,在建工程内设置的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4、高压动力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5、搭建的临时建筑与现有建筑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6、临时建筑物内宿舍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超过20人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人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
7、临时宿舍位于两个楼梯之间的房间,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房门至最近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12m。
8、临时宿舍内应确保规范用电,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乱接电线,应在每间宿舍采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9、临时生活区内的办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三、施工作业区防火安全
1、施工工地动少作业区应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和严格落实”一点一证一监护”的动火措施。
2、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3、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2)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9)有压力或密闭的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 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5、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6、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在储存和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同置一车或同存一库,气瓶应有防震圈、防护帽,使用时配备完好的表具和气管,存放或使用时不准卧放。
(2)两者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距明火处不应小于10m。
7、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工地,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8、施工工地木操作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禁止将切割机等存放在木工间内。
9、施工工地架设临时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作业必须由电工进行,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10、施工工地不准私接乱拉临时线,不准架设裸导线,不准直接用导电材料绑扎在金属支架上,不准用铜丝或其他金属材料替代保险丝。
11、施工工地使用的大功率镐灯(太阳灯),整流器必须加装防护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与易燃物直接接触。禁止使用灯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12、施工工地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和热得快等。严格控制非生产使用电加热器。
13、施工工地应确保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对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4、大型公用建筑商业内装修时,应设专业安全员管理巡视,封闭管理,与装修层连同部分管道井用不燃材料封闭,并设有专用安全疏散通道。
15、施工工地必须使用阻燃安全网。
16、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2)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3)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4)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6)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7)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9)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17、对于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2)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3)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4)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四、仓库区防火安全
1、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2、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工地,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3、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4、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