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传媒学院关于承租合同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6-05 点击量:
为加强对承租合同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特制定承包合同管理规定。
一、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必须由主管校长签署方可视为有效合同。
二、对外合同必须加盖学校公章,严禁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三、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四、严格合同订立程序。每份合同都要明确订立的范围、条件。对于影响较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对于金额和影响较大的合同,应严格执行集团相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招标手续。
六、加强合同统计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分类、归档,详细统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做到对合同的全程管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个人或单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七、签订合同前,必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持财务保证金收据再办理合同签定手续。
八、承租方根据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由职能部门限定日期,并下发通知单,延期者按欠款的10%,每月扣罚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九、做好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
十、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职能部门应逐级向上级报告,并根据领导指示和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